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古检一部刑诉〔〕1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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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和被害人欧阳某某因债务纠纷在古田县*田镇麒麟饭店KTV包厢内发生口角,随后施某某朝欧阳某某投掷啤酒瓶致其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左侧上颌窦前壁、外侧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施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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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人民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梁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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