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原告殷胜秀诉被告曹德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10-26
法院:互助县人民法院
案号:()互民初字第号
案情简述
1、年6月11日下午,被告曹得明酒醉后在本村巷道遇见原告殷生秀,便拉其到原告家中。后原告离家至巷道,不久后被告离开原告家,再次在巷道遇见原告,因原被告家以前因被告承包地灌溉水流入原告家而发生过纠纷,被告便借酒意强拉原告到承包地看个究竟,当行至水渠处时原被告均跌入水渠内,原告头面部被撞伤。
2、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1、面部皮肤裂伤;2、脑震荡;3、右侧上颌窦炎,共花去医疗费用.99元。
3、事发后,原告花去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在互助县公安局哈拉直沟派出所处理时,被告已赔偿原告医疗费元。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曹得明酒醉后强拉原告殷生秀在行进中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虽辩解非其过错行为所致,但正如其在公安派出所的供述所称当日因醉酒存在断片、失忆等情形,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认定为其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曹得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殷生秀医疗费.99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鉴定费元,共计.99元(不包括已赔偿的元)。
律师意见
《民法典》条原系《侵权责任法》33条,未有变动。主要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对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是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的,但是行为人有过错或者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除外。归纳来说,就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是:失去意识的状况是要行为人被动形成的,并非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例如行为人被别人打晕、被别人下药等等情况,那么行为人基于本条规定,只需承担补偿责任,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基于行为人自己的过错或者是自己主动饮酒、服药这个主动行为导致自身意识丧失、失去控制的情况,则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卞显翠律师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