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大濛(化名),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6月2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6月26日晚,被告人王大濛酒后驾驶自己的蓝黑相间助力摩托车在中卫市铁路广场发现与其长期分居的妻子魏某某以及和魏某某同居的刘某某在铁路广场一超市门口喝酒。之后王大濛便一直在不远处等二人离开,欲跟随魏某某找到其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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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0时许,王大濛驾驶助力摩托车跟着刘某某和魏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小区单元门口,刘某某先行进入该单元门内,王大濛从其助力摩托车上拿出1把水果刀,上前搂住正在停放电动车的魏某某的脖子,欲带魏某某离开,后魏某某叫了一声,王大濛便持水果刀朝魏某某的右上身部位连续捅刺数刀。
刘某某闻声从单元门口走出,王大濛想到刘某某有夺妻之恨,便想报复杀死刘某某,遂将魏某某放开,上前用所持水果刀捅刺刘某某的头面部,因刀身和刀把断开,王大濛又用拳头朝倒地的刘某某头面部连续挥打数拳,致刘某某头面部受伤后昏迷,王大濛以为已经杀死刘某某,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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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刘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致面部瘢痕累计达15.6厘米,其中有8.6厘米为条状瘢痕。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窦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窦前臂骨折。
伤后右额顶部有头皮下血肿和长为2.8厘米瘢痕,左侧下颌角挫伤,左眼挫伤,颈部挫伤。综合评定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魏某某所受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属锐器伤,致胸腔积血、胸腔积气和体表多处创口,创口长度累计达15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大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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