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寿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某桦、郭某、安某旭、王某卿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在寿光市菲芘酒吧二楼北侧走廊内,被告人董某桦等人因劝架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董某桦、郭某、安某旭伙同王某卿等对魏某某进行殴打,致魏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魏某某右侧上颌窦前壁、外后壁骨折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董某桦、郭某、安某旭、王某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安某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寿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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