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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国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口腔种植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可从我委网站医*管理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年4月23日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口腔种植技术分为简单种植技术与复杂种植技术。简单种植技术是指无需在术区进行复杂种植技术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和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骨劈开技术、上颌窦底提升植骨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以及面部赝复体种植修复技术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科目。
(三)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四)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五)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六)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的消*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技术操作规范》要求。
(七)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师基本要求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二)具有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口腔执业医师接受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课时以上(含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内外教育机构(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3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三)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工作3年以上,并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师可免于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口腔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对患有全身系统性疾病或局部疾患等种植治疗禁忌证的患者应当待全身或局部疾患改善后酌情实施种植治疗。
具有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应当依照常规进行颌骨X线检查与诊断、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二)对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
(三)开展口腔种植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种植门诊病历,其书写与管理应当执行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种植门诊病历还应当包括X线检查记录、手术记录、治疗记录、使用材料(含种植体)登记记录、复诊记录等。
(四)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和临床应用效果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活质量以及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口腔种植技术所需的材料、器械、设备。
(二)建立口腔种植技术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三)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策,按照规定收费。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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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发〔〕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年8月3日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第十一条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医院的标准;(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医院的标准;(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第十四条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医院实施手术。第十五条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二)医院进行急会诊;(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第十八条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由于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条件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一)开展卫生行*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二)擅自开展卫生行*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石滨:主任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蓝盾书屋”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行*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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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石大爷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的工作经验总结,感谢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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