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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求美者张某在重医院做了下颌角手术,由于手术不当导致求美者骨折。张某向法院起诉,医院赔偿21万余元。
在一审判决中,医院赔偿张某17万余元,医院提出上诉。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医院与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医院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事经媒体报道,很快被天眼查收录。
整形手术不当意外骨折
张某与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诉称,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医院签订《颅颌面部整形美容手术前告知同意书》和《肖像权使用许可协议书》,约定被告于年10月3日对原告实行下颌角成形术+外板去除+咬肌切除手术,手术费用元。
在手术过程中,因被告手术不当,造成原告右下颌骨斜线区意外骨折,同时造成右侧骨裂,给原告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本次医疗事故导致原告的下颌骨左右不对称,需要后期美容修复,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各类赔偿.42元。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在给原告做手术时意外造成原告骨折,其公司对原告进行了固定术,要求原告术后3个月取固定术装置。如果医疗过错鉴定出来有问题,其公司同意在10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赔偿损失17万余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0月1日,张某在医院进行影像学检查,影像学诊断为上下颌骨未示明显骨质异常。
同年10月3日,张某因“自觉双侧下颌角肥大影响美观2年余”到医院住院。当日,张某与医院签订《颅颌面部整形美容手术前告知同意书》和《肖像权使用许可协议书》,约定医院于年10月3日在全麻麻醉下对原告实行下颌角成形术+外板去除+咬肌切除手术。手术后,张某在医院住院12天,于年10月14日出院。
年10月8日,张某医院(医院)进行放射科CT检查,检查印象为:下颌骨术后改变,右侧下颌角内固定术后,请结合手术史;鼻部术后改变;所示左侧上颌窦炎。年1月8日,张某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门诊诊断为右下牙槽神经损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的责任程度、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年8月28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可考虑70%-80%;被鉴定人张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据此,江北区人民法院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4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该医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驳回医院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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