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菌性上颌窦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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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8 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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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起,认定(或视同)工伤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1.员工下班后买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郭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精密科技公司的操作工。年7月4日,郭某下班后,到公司后门外(习友路上)买晚餐途中,行至锦绣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南米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右耻骨支骨折,左侧额部头皮血肿,左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骨折,右肾挫裂伤伴肾周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年4月8日,郭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郭某为工伤。

双方均未提出行*复议或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郭某住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车间到宿舍或食堂的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郭某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习友路上购买晚餐,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准备返回宿舍,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2.员工上班时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年10月6日14时40分左右,合肥经开区某住宅工业公司的铲车工施某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鼻挫伤,上唇挫伤,左侧第1-4、6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双肺挫伤,左外踝骨折,右上臂神经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年1月28日,施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劳动局受理后,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施某某是上班时早退、擅自离岗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施某某为工伤。

双方均未提出行*复议或诉讼。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判断此类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且职工提前下班,虽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此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3.醉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

鲁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外验领班。年7月7日晚,鲁某某骑燃油机车到单位加班(确认笔记本外壳不良品问题),进入单位院子内,不慎撞到同事,摔倒受伤,诊断为:急性中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上颌窦前壁、后外侧壁骨折伴上颌窦积液,左侧颧弓骨折,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颞下颌关节积气,左侧颞骨及顶骨局部缺损,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

年11月4日,鲁某某亲属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到区交警大队调取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ml(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ml为醉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不予认定为工伤。

双方均未提出行*复议或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醉酒或者吸*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中学的教师。年4月20日,*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过程中,在东*山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肌扭伤,腰1椎体骨折。

年4月17日,*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中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某中学反馈称,认可*某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某某为工伤。

双方均未提出行*复议或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5.上班第三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丁某于年9月20日,进入合肥经开区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住在单位安排的职工宿舍。9月22日早上8:00,丁某与同事一起步行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碰撞受伤,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重),脑挫伤(左额叶),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顶),颅底骨折(右中颅底),头皮裂伤(右顶枕部)。

年2月10日,丁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电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电子公司反馈称,丁某来公司才三天,还未被正式录用,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丁某同宿舍的三名员工做了询问笔录,确认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丁某为工伤。

某电子公司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事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该电子公司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6.在车间工作时中*算不算工伤?

年5月29日,合肥经开区某粘合涂层材料公司涂布车间一名员工使用乙酸乙酯溶剂清洁时,产生强烈刺激性气体,致使赵某、夏某、张某、叶某四名员工发生头痛等状况,诊断为:有*气体中*。

年6月9日,某材料公司为四名员工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赵某、夏某、张某、叶某为工伤。

双方均未提出行*复议或诉讼。

员工在单位车间工作时接触有*化学物品中*,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造成,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为工伤。

7.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李某(68周岁)系合肥经开区某酒店保洁员。年8月25日晚,李某步行下班回家途中,行至芙蓉路与石鼓路交口西南角,被一辆轿车撞伤,诊断为:腰椎骨折,颈椎骨折,软组织挫伤。

年11月7日,李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酒店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酒店反馈称,李某来单位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构成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区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定李某为工伤。

某酒店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事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该酒店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诉讼,高新区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情形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工伤认定,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8.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

左某某自年3月起开始在合肥经开区某酒店管理公司工作,负责夜班巡视。年1月29日凌晨,左某某在酒店上班期间,被同事发现躺在地上,口吐白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心源性猝死)。

年2月15日,左某某家属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对酒店杨经理做了询问笔录,并去派出所调取了酒店前台吴某、股东陈某某的笔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左某某为工伤(视同工亡)。

某酒店对此不服,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该酒店仍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诉讼,高新区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其中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发病”的起始时间却仍然是审查难点。

9.下班在单位澡堂洗澡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蔡某某由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公司于年8月24日派遣至某机械公司。年10月26日凌晨,蔡某某下夜班后在公司澡堂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

年12月1日,蔡某某家属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人力资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公司反馈称,蔡某某自述其凌晨在澡堂洗澡摔倒,后回宿舍休息,医院治疗,单位支付了所有医药费用。区劳动局又对蔡某某的同事做了询问笔录,结合公司出具的员工伤害报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蔡某某为工伤。

双方均未提出行*复议或诉讼。

机械公司车间的粉尘等污染物较多,员工下班时在单位提供的澡堂洗澡换下工作服,是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应界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

10.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如何界定?

桑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物业公司小区保安。年9月1日,桑某某在小区北门值班室当班,小区业主张某某、陈某酒后因裤子被物业设置的护栏挂破,遂进入北门值班室要求物业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将值班保安桑某某打伤,诊断为:右膝外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

年12月12日,桑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桑某为工伤。

某物业公司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该物业公司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诉讼,高新区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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