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年10月27日,因犯保险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2月2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30日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冀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银色大众捷达轿车至青州市**街**区,在2号楼3单元楼道内用拳头击打孟某丙面部,致其右侧上颌窦壁多发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部分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孟某甲、孟某乙、王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孟某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冀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孟某丙、孟某乙对被告人冀某某的辨认;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同中
年5月24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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