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饭店老板认识,如果当时没有喝多,是不会发生这样的事的。”犯罪嫌疑人景某供述说。近期,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审查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案情回顾
年3月1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景某和朋友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烧烤店内吃饭,景某喝醉后,要求老板孙某陪酒,老板以开车为由拒绝,景某因此生气并将桌上的啤酒瓶、餐具及白酒瓶四处乱丢,将前来劝架的老板父亲和老板女儿打伤。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板父亲外伤致头皮挫裂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老板女儿外伤致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当时我喝多了就没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我愿意赔偿给饭店老板造成的损失。”景某对此次犯罪行为十分懊悔。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景某仍然要为自己的荒唐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或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很多的犯罪行为都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的,因为醉酒状态下自我控制能力会降低,和朋友聚会时,尽量不要饮酒或者适量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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