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条件
1、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状况可以满足空中服务工作需要。不应有:(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2)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慢性的疾病;(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2、美学条件:五官端正、肤色好;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3、建议身高:女性cm~cm,下身长应超过上身长2cm以上;男性cm~cm。
4、恶性肿瘤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肿瘤临床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二、眼科
1、色盲色弱不合格。
2、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影响机上服务工作不合格。
3、视力不作要求。
三、耳鼻咽喉及口腔
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2、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3、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4、难以治愈的外耳、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5、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个别评定。
6、眩晕及反复发作的内耳疾病不合格。
7、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上颌窦炎、上颌窦囊肿个别评定。
8、嗅觉丧失不合格。
9、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0、影响功能或外观的口腔、颞下颌关节疾病或畸形不合格。明显口臭不合格。
四、精神、神经系统
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3、神经症不合格。
4、睡眠障碍不合格。
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6、言语障碍不合格。
7、癫痫不合格。
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9、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变性性、代谢障碍性疾病或损伤不合格。
10、颅脑外伤治愈后,遗有后遗症不合格。
11、反复发作的头痛不合格。
12、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13、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14、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五、呼吸系统
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肺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全身情况良好合格。
2、自发性气胸反复发作不合格。
六、循环系统
1、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2、严重的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3、高血压病不合格。
4、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七、消化系统
1、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临床治愈后,全身情况良好合格。
3、消化道手术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
4、腹外疝修补术及阑尾切除术后,经一至三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
5、慢性胆囊炎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
6、无症状性胆囊结石合格。
7、胆囊手术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
8、急性病*性肝炎治愈后,经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异常合格。
八、泌尿生殖系统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2、肾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肾功能正常合格。
3、急性肾炎临床治愈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肾功能正常合格。
4、急性肾盂肾炎治愈后,经三个月地面观察无复发合格。
5、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合格。
九、运动系统
1、运动系统疾病、损伤遗有功能障碍不合格。
2、影响出勤的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十、皮肤及其附属器
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2、腋臭不合格。
3、性病不合格。
十一、造血系统严重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十二、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严重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空中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根据民航总局第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
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适用性〕
67.〔一般条件〕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1)心理品质不良;(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精神科〕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精神病;(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3)人格障碍;(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神经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癫痫;(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循环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心肌梗塞;(2)心绞痛;(3)冠心病;(4)严重的心律失常;(5)心脏瓣膜置换;(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7)心脏移植;(8)收缩压持续超过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呼吸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1)活动性肺结核;(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消化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传染病〕(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1)病*性肝炎;(2)梅*;(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4)痢;(5)伤寒;(6)人类免疫缺陷病*(HIV)阳性;(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血液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泌尿生殖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2)严重的月经失调;(3)肾移植;(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妊娠〕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67.〔骨骼、肌肉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皮肤及其附属器〕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耳、鼻、咽、喉及口腔〕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2)前庭功能障碍;(3)言语或发音障碍;(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67.〔听力〕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眼及其附属器〕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1)视野异常;(2)色盲;(3)夜盲;(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视力〕(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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