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菌性上颌窦炎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焦法案例丨儿童在武术班被同学踢伤,责任
TUhjnbcbe - 2024/9/8 9:15:00
<

素材来源:武陟县法院

许多家长

为了拓展孩子的

兴趣爱好

将孩子送到

校外培训机构学习

其中不乏武术

跆拳道等课程

但因此类课程

带有一定的危险性

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

伤害事件屡见不鲜

7岁的小明

在武术班被同学踢伤

这个责任谁来担

近日

武陟县法院城东法庭

就审理了这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明(化名)

出生于年

被告小强(化名)

出生于年

年暑假期间

二人均在被告

王某某经营的

某健身会所

学习传统武术项目

并向王某某个人

缴纳了学费

年7月3日

课间休息时

小强不慎将小明踢伤

因伤情严重

小明于当天被送至

医院住院治疗

7月4日病情好转后出院

花费医疗费.52元

年7月8日

小明因“外伤后右眼疼痛

视物时重影6天”为主诉

再次到

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

为右眼挫伤

右眼眶下壁骨折

伴下直肌嵌顿

双侧上颌窦炎

7月14日好转后出院

花费医疗费.43元

年7月15日

小明又以

“右眼部外伤后13天”

为主诉

到医院

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右眼眶骨骨折

(下壁)下直肌嵌顿

经手术治疗后于

7月25日出院

花费医疗费.52元

除以上三次住院治疗外

医院门诊

药房等累计花费.3元

原告、被告就赔偿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故原告小明

及其母亲起诉至法院

要求小强和王某某

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事故发生时

小明和小强均为七周岁

根据法律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

事故发生时

小明和小强

正在王某某经营的

健身会所学习武术

事故虽然发生在

课间休息时

但小明和小强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学习的科目是

具有较高风险的武术

王某某作为武术班的经营者

对学生负有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但王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危险

并阻止事故的发生

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某仅以案涉事故

发生在课间休息

且其口头强调过

不让学生追逐打闹为由

进行抗辩

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被告小强虽然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其作为直接侵权人

对小明的受伤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明的损失

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共计.37元

本院酌定由王某某承担

60%的赔偿责任

小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较为妥当

小强的赔偿责任

由其监护人承担

依据《民法典》

第条第一款等规定

判决被告王某某

赔偿原告小明

各项损失.02元

被告小强的监护人

赔偿原告小明

各项损失.35元

判决后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在我国的

侵权法律体系下

教育学校侵权责任

属于特殊主体责任

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在其他教育学校学习

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

教育学校未尽到应有的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而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建议教育学校

可以从专业性课程的

特别注意义务

设备设施的合理安置

维护、检修义务

救生员、安全员

巡视员的配备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

及时施救的义务

等方面着手

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以履行法律要求的教育

管理职责

作者:杨珂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李怡静

原标题:《焦法·案例丨儿童在武术班被同学踢伤,责任谁来担?》

1
查看完整版本: 焦法案例丨儿童在武术班被同学踢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