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今天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山西省吕梁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无证酒驾,撞到路边的行人后开车逃逸,最终导致了受害人不幸身亡。受害人系吕梁市韩先生的妻子,韩先生听到外面的声音后出来追上了肇事司机,情急之下打了司机两耳光。没想到却因此遭到了法院传唤,并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另赔偿22万元,其中1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目前需要等肇事司机出狱后再对其伤势进行重新鉴定。
案件分析
针对网友比较愤怒的几点问题,我给大家解释一下,首先就是肇事司机属于无证酒驾,并且撞死了人,为什么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赔偿才22万?
根据我国《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毕竟属于过失杀人,即使是酒驾也是如此,赔偿遭到受害者谅解都是有缓刑的可能的。但是我认为由于司机是肇事逃逸的,三年的判处确实过于轻量!
除此之外,22万中保险公司赔偿的11万属于强制险,其余11万为肇事司机自身的。本身的赔偿也和当地的经济状况相关。说到底,大家愤怒是因为他事后逃逸的态度问题,而法律看的是客观的行为。
其次,肇事司机变身受害人,亡妻丈夫却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个问题,韩先生因为自己妻子被撞,一时奋起打了司机,这是完全符合情理的。大家比较不理解的地方是,区区两个耳光如何就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了?在肇事司机给出的伤势鉴定中,左额顶部头皮血肿,鼻骨骨折,,双侧上颌窦、筛窦积血。然而12月3日,派出所带他去山西医院重新检查,螺旋CT诊断报告显示,该肇事司机颌面骨三维重建未见明显异常,双侧上颌窦炎。
我们先不去讨论这两次伤势鉴定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根本,就是,韩先生究竟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在法律中,对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有如此判定: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从韩先生的所作所为以及目击证人、司法鉴定我们可以看到,韩先生确实是打了肇事司机,但是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并且其本身是只想造成轻伤结果,并非恶意重伤或者致死的。因此,我认为,韩先生行为是不应该被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
田大状点评
借用之前比较火的一句话结束今天的文章吧“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希望我们每天都可以减少一些交通事故,希望我们的每一个亲人都能健健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