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原告因鼻部有病灶在被告处治疗,医院建议花费元请外地专家(手术实施人员为x大学附属x医院专家)在被告处做了鼻部手术,并配合,于一个星期后出院。手术后在家休养了一周左右的时间后去被告处做了第一次复查,医生使用内窥镜进行检查,称恢复良好,让一个月后复查。
一个月后(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进行复查,医生查看后称恢复良好,让回去。大概4个月后(年10月),原告鼻部出现不适,到卫生院检查后认为是有炎症,卫生院的医生及病人家属都认为是术后的后遗症,就开了药,挂水一周,症状有所减轻。
过了半个月后,鼻部不适加重,又去卫生院开药、挂水。如此反复超过半年时间,鼻部的炎症开始无法减轻。年9月底,原告的鼻部出现明显异味、化脓,又至卫生院治疗,在冲洗鼻部几天后,在鼻子内发现了腐烂的纱布。第二天,病人及家属便到被告处找主治医生吉某。在被告处10楼住院部,医生从原告的鼻内取出多块纱布残留,长达3厘米。
取出后医生让一星期后再来复查,一星期后医生检查后表示不确定是否还有残留物在鼻内,让10天后再来检查。再次来到被告处(年10月20日),医生让第二次手术进行清理,患者及家属选择配合,手术后在家休养,并于之后的一个月内两次来到被告处复查,都说恢复良好。
大概第二次手术的3个月后,原告的鼻部仍有不舒服的症状,家属遂决定到x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后认为,原告仍存在鼻窦炎,需要吃药治疗,两个月后还需到x大医院进行复查。
原告在被告处接受鼻部病灶手术治疗,经x大医院复查,仍存在鼻窦炎;术后从鼻部取出纱布与鼻部手术应看作连续的过程,视为手术尚未结束,结合这两点,被告的手术失败。
第一次手术填充在患者鼻内的纱布未能及时取出,导致堵塞在患者鼻内一年半,患者鼻部多次化脓并出现异味,需要再次通过手术取清纱布,在此期间给患者及家人的身体、精神及时间、经济等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
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认可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主张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
由于医方术后抽取止血材料及复查时未发现,而将其遗留于患者鼻腔及鼻窦内,造成患者于术后一年余鼻腔内出现异味、脓涕,后出现右鼻窦炎,行鼻窦手术治疗,造成了患者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故医方术后操作和检查不仔细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到完全原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95%的责任,赔偿原告沈某兰.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