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回顾:李某(化名)因患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双)、鼻中隔偏曲、过敏性鼻炎到医院(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出现反复发热及头痛,医院诊断为化脓性脑炎、鼻窦炎术后。
李某(化名)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6元(包括医疗费.76元、误工费元等费用合计.96元的80%)、鉴定费元、律师代理费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李某(化名)委托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支付司法鉴定费元。医院不同意李某(化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后由双方共同选择的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医院在对李某(化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李某(化名)为粮农家庭户口,虽然举证了在某饭店工作的证明,但由于该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与证明所记载时间相矛盾,所以法院认定误工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医院赔偿李某(化名).36元(包括医疗费.76元、误工费.27元等费用合计.23元的70%即.36元和司法鉴定费元,律师费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由于李某(化名)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医院赔偿误工费元,司法鉴定费元,总计.37元,并提供了新的证人与书面证据,工作证明载明的日期与某饭店营业执照记载的日期相符。医院辩称,李某(化名)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其单方委托的鉴定已被后来的鉴定部分否定,一审支持元合理合法。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一审与二审时李某(化名)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不一致之处,现李某未提交其他证据,故按照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至于元的鉴定费用,法院认为未采信的费用非必要、合理的费用,故医院不宜承担。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化名).37元(包括医疗费.76元、误工费元等费用合计.96元的70%即.37元和鉴定费元、律师费元)
(二三里编辑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