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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定州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3件,已全部宣判,共对27名被告人定罪处刑。
张某某等十一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占用农用地、开设*场案:
一、案件来源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一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设*场罪,于年7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认定的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定州市东留春乡佛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非法敛财,经常与被告人张某雷、李某某、唐某某、冯某某、张某、王某某、侯某某、张某傲、王某、吴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利用被告人张某某在附近区域的影响力,长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经营、开设*场、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事实
年至年间,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组织多名村干部用挖掘机、铁锹将承安公路挖出大坑,并用水泵在坑内灌水,致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过往车辆被迫改道到其整修的道路上通行,后在道路上私设收费点,组织人员拦截车辆强行收取“过路费”;并采取同样方式在承安公路上强行设点收费,或者强迫过往车辆到其指定砂场拉砂,再由各砂场按每车50元统一给其支付费用,如车辆不服从安排,便采取扎轮胎、砸玻璃,迫使司机就范。期间,被告人张某雷也纠集人员在承安公路路口、王某加油站处私设收费点,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路费”。经司法会计鉴定,自拦车收费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雷等人涉案收费金额达89万余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傲、王某非法经营事实
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在定州市东留春乡佛店村村南承安公路路西开设加油站,销售成品柴油。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出资四万元入股王某的加油站,并安排其子被告人张某傲与王某共同经营至年12月份。经统计,自年6月至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经营加油站期间非法销售成品柴油金额共计元。其中,自年3月至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傲与王某共同经营加油站期间,非法销售成品柴油金额共计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强迫交易事实(含非法开采粘土矿部分)
年冬天,被告人张某某因定州市邵村砂场一直免费供应定州市齐家庄砖窑厂的用土需求,为牟取利益,遂找到邵村砂场提出由其承揽砂场的取土业务,并通过张某雷找到齐家庄砖窑厂的马某某,欲以每车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马某某因之前从邵村砂场取土时,挖掘机、翻斗车被人打砸,导致无人敢为其送土,且怀疑是张某某所为,迫于张某某等人的社会影响,被迫接受其卖土要求。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定州市沙河河道邵村段,免费开采砖瓦用黏土矿24万立方,并以每车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的砖窑厂,齐家庄砖窑厂共支付张某某等人购土款.5万元,扣除每车元的运费,张某某共非法获利90余万元。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粘土矿价值人民币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矿事实
年4月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非法在沙河东留春村南段河道内北侧采砂。经核查,共非法开采矿砂面积平方米(约8.56亩),建筑用河砂矿动用资源储量立方米,经定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开采河砂的价值为人民币元。
(五)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将其非法持有的气枪一支交给定州市东留春乡渠头村的侯某某(已行*处罚)用于猎狗使用;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其非法持有的另一支气枪借给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的谭某某(已行*处罚)用于猎狗使用。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谭某某、侯某某分别于年2月25日和3月5日将上述两支气枪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两支气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六)被告人张某雷、吴某、唐某某开设*场事实
年1月16日至2月3日、年12月14日至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雷、吴某共同出资多次在定州市东留春乡东留春某居民小区住房内开设*局,聚集20余人参与*博,从中抽头渔利。张某雷安排被告人唐某某在*局中负责记账和向参*人员发放贷款,并安排人员放哨。
(七)被告人张某雷、吴某非法采矿事实
年4月至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雷、吴某为谋取利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在定州市东留春乡东留春村南段沙河河道内南侧非法采砂,经核查,采矿区内建筑用河砂矿动用资源储量立方米,采场面积平方米(约8.亩),经定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开采河砂的价值为人民币元。
(八)被告人张某雷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
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雷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租赁他人的耕地非法建砂石料厂。年6月,被告人张某雷将其中占用的4.亩砂石料厂的土地,租赁给他人建驾校使用。经鉴定,涉案耕地共计13.13亩,属于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均遭到严重破坏。
三、案件处理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雷等八人为非法敛财,共同或者分别多次纠集他人长期在公共道路上擅自公然拦车收费,逞强耍横,向过往车辆强拿硬要钱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傲违反国家行*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柴油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以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用河砂和粘土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雷、吴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用河砂,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雷、吴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违背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雷、吴某、唐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雷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予严惩。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雷、唐某某、吴某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违禁品应予没收。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雷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予以没收。
王某某等八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p>
一、案件来源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八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2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认定的事实
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定州市周村镇北子京村附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之前其母韩某乘坐公交车为买票问题与该公交车司机姜某发生争执,遂到定州市周村镇北子京村公交车站,找到姜某对其进行殴打,并持铁管将公交车前大灯、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姜某经济损失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赵某、孟某等人在许某某家喝酒时,王某某因在公路上看见一对男女在车上,为寻求刺激遂提议去看看。后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赵某、孟某驾车赶到现场,许某某、赵某强行进入周村镇朱家庄村周某、李某某二人的车内索要钱财,并驾车跟随二人到朱家庄村,与闻讯赶来的周某之兄周某某发生打斗,将李某某驾驶的本田牌雅阁轿车砸坏后离开。当日22时许,为泄愤报复,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赵某、孟某又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张某等人,携带镐柄、铁管等工具,再次赶到朱家庄村周某某家中,对周某某家门窗、车辆等进行打砸。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砸门窗及车辆损失价值共计元。案发后,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元。
(三)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2与定州市周村镇周村村民杨某一起喝酒时,因杨某提起与本村被告人杨某某发生矛盾一事,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2将情况告知了杨某某,杨某某打电话与杨某发生口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等人,携带辣椒水、铁管、长刀、棒球棍开车到周村村北公路处,将杨某找来的梁某、辛某、赵某某等人的车辆截住,对车辆进行打砸,并对梁某等人喷辣椒水和持械实施殴打,致梁某左内外踝骨骨折,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四处累计cm2,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辛某、赵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被砸北斗星牌、东风标致牌、丰田牌轿车损失,经鉴定价值元。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将被告人张某2叫到现场,共同将梁某等人的车辆扣留。后被告人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案件处理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杨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许某某、赵某、孟某、张某、张某2等人为寻求刺激或者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对王某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某等八人抢劫、非法拘禁案:
一、案件来源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等八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米某某共同出资在位于定州市中兴路清风园小区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年5月至8月间,为索要贷款指使被告人申某某,并由申某某纠集其余五名被告人,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租用定安公路某饭店二楼,专门从事暴力讨债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年7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米某某对前来贷款的窦某、靖某某办理完元的贷款手续后,先以贷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