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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益阳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涉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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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益阳法院依法对瞿某等七人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寻衅滋事案、宁某寻衅滋事案、周甲等三人故意伤害案、谌某等二人寻衅滋事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协委员和在校学生旁听了庭审。

典型案例

1被告人瞿某等七人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寻衅滋事黑恶势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

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与其妻子龚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后欧阳某驾驶轿车搭乘龚某等4人前往接龚某,而陈某邀集被告人孟某赶至现场,双方发生争执。因蔡某事先行驾车离开。陈某驾车紧追其后并将小车逼停,孟某持来复枪朝轿车射击两枪,打中该车驾驶室的车门及左后轮上方的叶子板。

此外,被告人瞿某与欧阳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年5月8日被告人孟某听闻欧阳某某可能于次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某大酒店的消息并告知瞿某。瞿某要孟某出面邀集被告人陈某等5人在宾馆汇合商议,商议时在房间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瞿某准备了两支来复枪及四把砍刀,孟某准备了一支手枪。年5月9日,陈某驾车搭乘瞿某等人寻找欧阳某某未果,但发现了被害人卓某。瞿某认为卓某系欧阳某某的朋友,遂决定“教训”一下卓某。于是趁卓某准备开车离开时,瞿某持来复枪率先冲上去,孟某持另外一支来复枪,其他人则各持砍刀紧随其后,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损伤程度评定为玖级伤残。案发后,瞿某等人迅速驾车逃离,入住宾馆并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次日,民警将被告人瞿某等七人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扣押涉案手枪一支、来复枪二支、来复枪子弹27颗、手枪子弹25颗、砍刀四把、假车牌一张。

审理情况:

被告人瞿某等七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被告人宁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年6月3日21时许,因杨某用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菜市场附近与肖某发生纠纷,蔡某根、蔡某辉、杨某等人赶到现场,帮忙处理纠纷,却发现纠纷双方都是熟人,遂从中劝解,当时杨某用的朋友王某(另案处理)也在现场。王某见蔡某根拉住了自己,认为其没有帮自己讲话,与蔡某根发生争执,王某的妻子用手机砸了蔡某根的头部一下,然后和王某迅速离开现场。随后,王某电话告知被告人宁某自己被人打了,要其喊两个人过来帮忙。宁某邀集同在娱乐室打牌的姚某(另案处理)、“强伢几”(身份不明),并从自己的出租房里拿了管子刹、砍刀等凶器,开车来到泉交河镇与王某碰面。几人在泉交河镇菜市场前面找到正在吃夜宵的蔡某根等人后,王某先找蔡某根理论,两人言语不合再次发生冲突,王某转身跑上车和宁某、姚某、“强伢几”各拿出一把刀具冲向蔡某根等人,对着蔡某根等人一顿乱砍,将蔡某辉腹部和蔡某根手臂、手指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蔡某辉、蔡某根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当日22时许,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姚某抓获,王某、宁某等人逃离。年2月24日下午14时许,交警在益阳市区例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宁某抓获。年3月17日,被告人宁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蔡某辉、蔡某根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情况:

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伙同他人,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被告人周甲等三人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甲、周乙纠集被告人周丙等人,在冷市镇一麻辣烫店内,为报复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周甲、周乙先后用拳头对张某的头、背、手进行殴打,随后周丙拿一条四方木凳砸向张某的头部,造成张某头部、鼻子流血受伤。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左侧上颌窦前壁、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左眼部挫伤并球结膜出血分别构成轻微伤。

审理情况:

安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甲、周乙、周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丙系累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4被告人谌某等二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年3月21日凌晨,被害人唐某驾车经过城区某巷子时,下车与路边的被告人谌某打招呼,被告人怀疑唐某可能要找自己麻烦,于是打电话约集被告人邓某等人帮忙打架。被告人邓某遂开车搭乘多人与被告人谌某碰面后,对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唐某构成轻伤二级。

年10月2日23时,廖某等在火锅店吃夜宵,颜某、谌某鑫也在该店。谌某鑫上厕所时,听到有人说其木子帮的坏话,遂上前理论。颜某见状过去帮忙,后与廖某等人发生口角,双方随即互殴。离开后,颜某拨打被告人邓某电话叫其帮忙。后被告人邓某等手持砍刀,廖某等手持铁棒、石头等,双方二十余人相互斗殴,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审理情况:

安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邓某为发泄情绪,纠集众人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邓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为报复他人,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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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罗晓皓

责编:刘奕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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