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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万金稻再次侵权松下同件专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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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IPhouse·深知摘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诉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为“美容器”的第.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即三被告停止侵犯松下电器涉案外观专利权,两金稻公司共同赔偿松下电器万元经济损失、北京丽康富雅公司赔偿松下电器5万元经济损失,两金稻公司给付松下电器本案维权合理支出、北京丽康富雅公司共同承担元。早在年,松下电器即以珠海金稻公司生产的KD、KDT两款蒸脸器侵犯其本案中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诉至法院,并索赔万(含20万维权合理支出)。该案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珠海金稻公司上述两款产品构成侵权,并全额支持了松下电器万的赔偿请求。上述案件判决后,松下电器发现金稻公司及北京丽康富雅公司除仍在销售已被法院认定侵权的KD型蒸脸器外,其所热卖的KDA、KDS两款蒸脸器同样落入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且金稻公司还签约*代言上述侵权产品进行多渠道宣传推广,因此其再次诉至法院,索赔万元经济损失及2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值得注意的是,松下电器上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年6月1日,那么其有效期至本案二审判决做出时即应已届满。但无论如何,在其有效期内仅在同一侵权人处即获得近万元赔偿,其价值可谓不低。

判决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民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门真市。法定代表人:宫部义幸,代表取缔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善姬,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迎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慧,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延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怀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法定代表人:马迎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慧,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简称松下株式会社)、上诉人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珠海金稻公司)、上诉人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丽康富雅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3月25日线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下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方善姬,上诉人珠海金稻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金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吴慧慧,上诉人丽康富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松下株式会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金稻公司共同赔偿松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改判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金稻公司共同赔偿松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金稻公司给付松下株式会社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元,丽康富雅公司对上述金额中的人民币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判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金稻公司给付松下株式会社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丽康富雅公司对上述金额中的人民币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认定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金稻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远远超过松下株式会社索赔金额,且认定具有侵权恶意的情况下,反而确定了低于侵权获利的损害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由于诉讼程序仍在继续,松下株式会社的合理支出费用仍在增加,目前已经增加的合理支出金额为人民币.06元,故请法院予以综合考虑。珠海金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松下株式会社提供保全的网络销售数量及平均价格为依据确定人民币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不恰当;2.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法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确定。丽康富雅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丽康富雅公司赔偿松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内。事实和理由:1.丽康富雅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属主观恶意侵权,且就涉案的金稻KDA/S两款产品,在本案立案前即已停止销售,并不构成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远超丽康富雅公司的获利情况,并不合理;3.就涉案另一款产品金稻KD的后续销售,丽康富雅公司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合理支出。被上诉人辩称松下株式会社辩称:1.珠海金稻公司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法律适用错误,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金稻公司侵权获利远远超过松下株式会社的索赔数额,一审法院应全额支持松下株式会社的诉讼主张,而非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2.丽康富雅公司并非善意销售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3.一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判令丽康富雅公司承担人民币5万元赔偿责任,合法合理。珠海金稻公司和丽康富雅公司的辩称同各自的上诉理由。中山金稻公司辩称,同意珠海金稻公司上诉及答辩理由。一审原告诉称松下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金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包括但不限于KD、KDA、KDS蒸脸器(统称涉案产品),责令丽康富雅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2.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丽康富雅公司连带赔偿松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专利系名称为“美容器”的第.3号外观设计专利(详见附图),申请日为年6月1日,优先权数据为-00.01.26JP,授权公告日为年9月5日,专利权人为松下株式会社。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其用于产生例如蒸汽、负离子来滋润肌肤和头发等;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目前,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年7月26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委托孟月使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登陆京东商城(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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